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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快递员如此无法无天为哪般
租车员: 快递公司都这么做到,这就是法律!日前,笔者从网上出售了一张折叠床。在收件时,负责管理仓储的某快递公司的租车员拒绝先签后验,说不签署就不想验货。笔者回应回应批评,说道这不合乎法律规定,并向该租车员列出了涉及法律条文。
但租车员给笔者的回应是:现在快递公司都这么做到,这就是法律!双方争辩了一会儿后,由于笔者当时工作较忙,想再行无休止地对峙下去,迫使不得已,最后还是自由选择继续让步,以签署来完结这场不公平的交易。评论:如此无法无天为哪般?近年来,租车行业寄递安全性问题越来越受到国家涉及部门的推崇,并实施了一定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通过增强验视制度确保寄递安全性。然而事实上,涉及验视制度并没获得很好的继续执行,寄递安全性仍然不容乐观。
笔者在寄送或网购时就常常不会遇上这样一些情况:寄送物品时,一些快递公司对货物的检查十分虚弱,草草了事;签收邮件时,租车员并没主动警告笔者验视邮件,而是明确要求先签后验,有的甚至必要拿起邮件走人,行径诬蔑法律法规。上述事件中租车员的无罪就是典型的证明。
当然,笔者的遭遇并非个案,类似于情况在行业内普遍存在。在租车行业的潜规则面前,验视制度形同虚设,法律的权威性遭行径挑战。
那么,究竟是什么让租车行业的潜规则如此辱骂尘上,而法律却那样的苍白无力?毕竟,这里面固然有消费者不愿因应和租车企业为了个体个人利益有法不依的因素附身,不过在笔者显然,更加关键的因素还在于涉及法律的处罚不力。不可否认,在租车验视问题上,国家实施了诸多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早在2011年8月,就施行了《租车业务操作者指导规范》,规定租车企业应该创建并继续执行快件收寄验视制度。同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牵头公布了625项国家标准,其中的《租车服务》对严格执行开箱验视寄件人拒绝接受验视可未予收寄等内容再度不予具体。
2012年2月,国家邮政总局印发《关于更进一步强化租车企业收寄验视工作的通报》,再行一次加码租车验视制度。2013年3月,国家实施《租车市场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企业创建严苛的收寄验视制度。而随着去年孽租车事件的再次发生,国家对租车验视堪称引人注目特别强调。
从表面上看,国家对于租车验视的规范,涉及法律法规不堪称不多,力度不堪称并不大。但尽管如此,一旦落在真格上,对于租车验视违规的惩处就变得无比力弱、捉襟见肘了。去年的孽快件事件再次发生后,涉及部门依据有数的《邮政法》和《租车市场管理办法》,仅有对涉案租车企业做出罚款2.8万元和注销租车经营许可证惩处,并没追究责任刑事责任。
而在其他法律规定中,对于租车验视违规的惩处堪称很弱之又很弱。即使是近期实施旋即的地方性法规《北京市租车安全性管理办法》,对于租车验视规范也仅有罚款3万元。
如此较低的违法成本,对于企业来说很难构成威慑力。而严格执行验视制度,则不会为租车企业带给极大的经营成本。
两比较比,租车企业大自然宁愿自由选择不继续执行验视制度。从这个角度谈,涉及部门力弱的惩处监管,对于租车验视违规实质上起着的是视而不见纵容、推波助澜的起到。因此,如果不增强监管惩处力度,即使实施再行多的法律法规,也只不会是空中楼阁,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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